总站首页首 页农业要闻市场行情供求信息 |  名优特产农业技术政策法规农村建设

首页 >> 新闻系统 >> 政策法规 >> 正文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7-09-19 18:24:3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已经部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一、为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实际耕地面积是指在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当年实际耕地总数量。

      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和。

      四、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五、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批准用地文件,将用地的范围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下简称上图),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下简称上表)。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为依据,上图上表。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依据,上图上表。

      六、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七、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耕地灾毁等造成的耕地减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增加的耕地,按实地变化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八、实际耕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年度计划指标执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当年下发的计划指标和经依法批准结转使用的计划指标。

      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当年批准用地的应缴额与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标准计算的应缴额之和进行考核,并限期追缴。

      十一、国土资源部将利用遥感监测、抽查巡查等办法,对各省(区、市)当年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数据进行核查。

      十二、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数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发送好友:发送给好友 | 加入收藏: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作者:  
       
    发表评论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德州信息港版权所有 2003-2008 服务热线:0534-2325222